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2执6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哈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京0112民初1379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确认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敏于2009年3月11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5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元;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8000元;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2124元;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1048元。判决后,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王社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给付工资等4793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京0112执618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工商、不动产、证券等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银行有小额存款,本院已做冻结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做查封,但未能扣押车辆。
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并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处理,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京0112民初13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或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