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983号
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哈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尹训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原海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