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983

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哈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尹训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12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0日立案。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2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原海涛

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