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旗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逸象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旗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逸象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川。
被执行人成都旗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琅环。
上海逸象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旗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不动产、有价证券、汽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