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地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沃地建设有限公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3民初1086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汇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莲湖路(迳联段)3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沃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金玉组1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声,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汇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晟公司)与被告广东沃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地公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在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汇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沃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反诉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汇晟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东莞市汇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反诉按被告广东沃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10元,由原告东莞市汇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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