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惠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2023号
原告:苏州市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协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惠恒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东景工业坊17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勤刚。
原告苏州市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计1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