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1987号
原告:苏州市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0519337G。
法定代表人:洪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东景工业坊****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896377M。
法定代表人:李勤刚。
原告苏州市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苏州市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美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