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3198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3198号之一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1幢812室。
法定代表人:宇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勇,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泳丞,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东景工业坊17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勤刚。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11元,由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