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6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6诉前调确75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233048.46元。此款由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2600000元,于2023年4月底前支付1500000元,于2023年9月底前支付剩余1133048.46元。如逾期履行,则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500000元,且苏州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中未履行部分(包括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133048.46元,执行费33730元。 2023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苏州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在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