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2876号
原告: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东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4815R。
法定代表人:何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中,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707271099。
法定代表人:卞维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2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