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525号
申请人: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东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4815R。
被申请人:*和君,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云公司)与被告*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红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君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红云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君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和君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应生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