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4202号
原告: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东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4815R。
法定代表人:何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锋,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产业集聚区龙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472432XM。
原告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云公司)与被告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红云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红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红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思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应生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