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282行审143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申请本院对江苏红云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云公司)强制执行宜国土资监[2017]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市国土局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国土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7年5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红云公司作出宜国土资监[2017]9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红云公司于2016年8月擅自占用官林镇东尧村部分土地浇筑水泥堆场,目前该工程已竣工。经测量该宗地占用官林镇东尧村土地1997平方米,其中耕地1624平方米、未利用地373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云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红云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30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浇筑的水泥场地1997平方米和地上构筑物4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62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罚,未利用地37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合计处罚人民币36210元。因被申请人红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9日向红云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红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宜国土资监[2017]9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