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578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5578号
原告: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聚亨路**。
法定代表人:周秀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正隆,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中医院对面人民大夏东
法定代表人:朱柏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荆宇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15元,由原告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 婷
人民陪审员  龚爱红
人民陪审员  王志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溧波
书 记 员  田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