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6673号之一
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聚亨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4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54元,由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