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晶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276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晶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国能灌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276号之一
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晶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国能灌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723元,减半收取85361.5元,由原告江西文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永刚 审判员  翟进荣 审判员  牛志云
书记员  陶星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