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金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791行初574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族。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成善全,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韩小宝,该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祝世雪、鲁强,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吕洁,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华,该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连云港市金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大高巅村徐福路90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民,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镇东村委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镇东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义忠,该村主任。
第三人山东天元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河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不服被告连云港赣榆区公安局(以下简称赣榆区公安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赣榆政府)、第三人连云港市金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镇东村委会(以下简称镇东村委会)、山东天元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审查原告起诉状及所附证据材料,认为原告所列第三人镇东村委会、天元公司与本案治安行政处罚无关,本院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金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准备阶段,原告***首先对法庭宣布的庭审纪律反复提出异议,经法庭解释拒不接受。后又对法庭未通知镇东村委会、天元公司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经本庭多次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其仍不接受,拒不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致第一次庭审未能进行。
本院根据原告意见,向镇东村委会、天元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的答辩状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准备阶段,原告***对被告赣榆区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提出异议称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本院向其释明该授权委托书有被告赣榆区公安局的公章,符合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原告***又对赣榆区政府未委派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解释称赣榆区政府已经委托工作人员参加诉讼,对其未委派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事实,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原告***仍拒绝接受法庭的释明,拒不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导致第二次庭审无法继续。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在庭审准备阶段,原告***再次对三名第三人未到庭提出异议、对被告赣榆区公安局、赣榆区政府未由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提出异议,且称其起诉的是五个被告,起诉的是赣榆公安局的局长和赣榆区政府的区长。经本院再次对其提出的异议反复进行法律释明,原告***仍拒绝接受,并拒绝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导致第三次庭审无法继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相、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在三次庭审准备阶段,先后对法庭宣布的法庭纪律、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第三人参加诉讼等问题提出异议,经本院对其提出的异议多次依法逐一进行法律释明,其仍然拒绝接受本院的释明,仍然继续纠缠上述问题,拒绝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导致三次庭审均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既干扰了法庭的正常审理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其他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诉累,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行为,系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本院对其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和裁判,与自动退庭、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苏 震
人民陪审员  安丰萍
人民陪审员  孙文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慧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