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

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等与北京泉鑫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8797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大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泉鑫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25号蓝郡嘉苑43A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桂萍,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永齐,男,19664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抚宁县。

上诉人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抚二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泉鑫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永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二建筑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018116日抚二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抚二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耿 瑗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