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

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与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625号

原告:***市抚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骊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740F。

法定代表人:高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苏家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艳宝,系该村村主任。

***市抚二建筑公司与***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市抚二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抚二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抚二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