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625号
原告:***市抚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骊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740F。
法定代表人:高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苏家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艳宝,系该村村主任。
***市抚二建筑公司与***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市抚二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抚二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抚二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