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5062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邱晓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景明、张迪,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大街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740F。

法定代表人:高宝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