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5062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邱晓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景明、张迪,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大街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740F。
法定代表人:高宝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抚宁县第二建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