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艺林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汕头市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汕头市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7民辖终7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系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江**省抚州市**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住广**省汕头市潮阳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汕头市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 负责人:***。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9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汕头市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组织提起的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原审被告汕头市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该址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