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奥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民初834号
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4CY12F。
法定代表人:宋来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民,五莲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奥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以北海滨五路以东日照海洋国际财富中心10楼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3466136XD。
法定代表人:万晓慧,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淄博金洋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胶王路凤凰管区(淄川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74192712D。
法定代表人:高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丹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金洋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7元,由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友明
审 判 员  王冠志
人民陪审员  安丰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丛蕙
书 记 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