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绿园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永安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绿园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4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安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十八坡南路1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绿园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安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绿园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4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民初44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扬州市绿园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6,025.0元(其中案款75,000.0元、执行费1,02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