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优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阳优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6民初45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优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阳优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和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