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镇军与浙江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民初4126号

原告:陈镇军,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应金龙,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梦轩,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林埭镇林中路**林埭城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建锋。

原告陈镇军与被告浙江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陈镇军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陈镇军负担。

审 判 员 卢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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