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91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
法定代表人:王东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夏作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9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8594.67元并赔偿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269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
令,邮件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开户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锦州市有关法院经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作出(2020)吉0291执7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委托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在锦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辽X**号、辽X**号、辽X**号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辽X**号为2002年登记注册的XX汽车。辽X**号为2001年登记注册的XX汽车。辽X**号为2003年登记注册的XX汽车。因车辆未能实现控制,无法处分。本院作出(2020)吉0291执7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委托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坐落于锦州市XX里**、建筑面积36.40平方米的房产;二、、坐落于锦州市XX里**建筑面积4049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分。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已经查封的财产无法处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