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威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吉0291民初813号
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威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5.0元,减半收取计3,992.5元。
审 判 长 刘 琦 代理审判员 苗 迪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书 记 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