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1956号
原告:重庆五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3397XF。
法定代表人:傅茂斌,职务: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大厦西座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3015F。
法定代表人:何建辉,职务:总经理。
原告重庆五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五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658元,由原告重庆五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赵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