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大厦西座2010。
法定代表人:何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伟,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芬,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法援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赛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9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弗赛特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818.73元;2、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主文:1、弗赛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818.73元;2、驳回弗赛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弗赛特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弗赛特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818.73元。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于2018年7月2日以弗赛特公司拖欠2018年5月份工资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弗赛特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弗赛特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7月18日向***支付了2018年5月份工资,故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系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补发的,故本院对弗赛特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其次,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后未再续签,弗赛特公司未举证证明***拒绝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弗赛特公司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审判决弗赛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818.7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红平
书记员  谢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