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28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大厦西座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3015F。
法定代表人:何建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粤0305民初19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50818.7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5执2886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支付全部执行款项50818.73元,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662.28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粤0305民初1933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