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21603号
原告:重庆中重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2852658A。
法定代表人:马家金。
被告: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大厦西座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3015F。
法定代表人:何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中重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中重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中重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莘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季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