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5308号
原告:新疆四星瑞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西街7号(金坤新区2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级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幢25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四星瑞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能级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四星瑞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四星瑞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四星瑞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6.1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