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12890号
原告:新疆四星瑞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西街7号(金坤新区2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2-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原告新疆四星瑞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四星瑞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