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初325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延雷。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玲。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程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华。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