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初2860号
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9号B座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75322A。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付建,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程旭。
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谢继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