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初349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附楼D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诉讼代表人:孙程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华。
被告:重庆东广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0213G。
法定代表人:李智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广饭店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东广饭店公司凯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B2-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RUNX2T。
负责人:任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东广饭店有限公司、重庆东广饭店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东广饭店公司凯悦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谢继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