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奥玛居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595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婷,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奥玛居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厚街镇珊美社区新厚沙路宝龙大厦B座13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72U1X7。
法定代表人:刘思纯。
被告:刘思纯,女,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诉讼代表人:孙程旭,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畅宇。
被告:刘慧永,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汉族,1994年5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李亚汉,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李亚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奥玛居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思纯、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慧永、***、李亚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交纳36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泽  婵
书记员 陈宝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