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涵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408号 原告:荆州涵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孟家溪镇永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3260552555。 法定代表人:道银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湖南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M4UR26J。 负责人:***。 被告:湖南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166号科院佳园4号栋1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72209862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州涵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荆州涵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荆州涵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淑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