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771号
原告:成都开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50566063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越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蒙西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40133175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110国道东千钢路北。
法定代表人:袁治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开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能蒙西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能蒙西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开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开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宇强
人民陪审员 白小虎
人民陪审员 赵飞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