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091号
原告:新疆恒通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C座7层A70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托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商务公园办公楼1-2幢807室。
法定代表人:董刚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恒通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本案需以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76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21)新0104民初13763号案件审理结果将影响原告在本案中的诉权,而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故被告的申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采纳,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在(2021)新0104民初13763号生效后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葛思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