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6298号
原告: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甯仰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天,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董刚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珍珍,北京策略(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领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民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赵约翰。
被告:华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张荣义。
被告:湖北新石器电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舒庆。
被告:景德镇市领先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罗弈惠。
被告: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成小燕。
原告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民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华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石器电陶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领先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民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华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石器电陶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领先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422683.8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0.13元(原告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3820.13元)由原告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帕 孜 来 提 · 帕 尔 哈 提
人民陪审员 钱 开 洪
人民陪审员 王 世 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古丽孜帕西·巴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