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8民初1090号
原告:伊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唐记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永建,新疆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董刚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系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伊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聂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娄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