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6294号之一
原告: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天,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刚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琴,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益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姚关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精诚柜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肖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湖,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薇,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子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阮宝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越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志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响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益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精诚柜架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子夫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越岭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益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精诚柜架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子夫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越岭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益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精诚柜架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子夫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越岭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袁俪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