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24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合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4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商务公园办公楼1-2幢807室。
法定代表人:董刚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通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C座7层A70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托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经七路工业园2期3号3-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马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合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通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通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07,9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通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0,479.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通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