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辖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上午公园办公楼1-2幢807室。
法定代表人:董刚儒,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浦东街3号1层102室476号。
法定代表人:秦连银,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益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东村康庄东路北五巷8号。
法定代表人:姚关英,新疆益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精诚柜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8359号。
法定代表人:肖邦伟,乌鲁木齐精诚柜架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温州子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岙村。
法定代表人:阮宝同,温州子夫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越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童志俭,浙江越岭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益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精诚柜架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子夫电气有限公司及浙江越岭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6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原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疆腾飞银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新疆鑫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一  飞
审判员 张  惠  君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