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981号
原告:***,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潭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大同镇黄屋新村南区6-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46JRL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美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美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03ME102382XN。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美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 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范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洁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