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644号
申请人:***,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黄屋新村南区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户名: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505********),并于2022年5月30日提供**进、**兴名下共有的位于古田县××街道××村××号××路××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房产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户名: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505********),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进、**兴名下共有的位于古田县××街道××村××号××路××号房产[产权证号:闽(2018)古田县不动产权第0××5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彭 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