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2520号 原告: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黄屋新村6-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46JRL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信建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信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宏信建设公司不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46.65元;2、判决宏信建设公司不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3、判决宏信建设公司不应向***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500元;4、判决宏信建设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不予解除;5、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到宏信建设公司工作。2021年3月31日,因***在工作中没有按操作规范工作致使在拉斗车时被斗车压伤右腿,宏信建设公司积极配合***的治疗,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受伤期间工资1,400元。2021年5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市认定工伤【2021】第1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21年11月29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伤残九级。2022年1月1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7个月。通过治疗,***已得到全面**,同时,宏信建设公司可以给***一个适应的工作岗位,安排***能相适应的工作,不同意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受伤***向**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提出仲裁,***作出岩**(2022)2号仲裁裁决,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宏信建设公司应向***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46.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500元。宏信建设公司认为,**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在裁决书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错误:一、***工伤治疗结束后,已经通过休养得到全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本案中,宏信建设公司并没有与***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在合同期内,且***工伤仅为九级,现已通过治疗和休养得到**,***并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宏信建设公司可以为***安排其实际工伤后相适应的工作岗位,这样不仅可以保护***的利益,也可以在***日后因工伤复发也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的实际情况,宏信建设公司不同意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在宏信建设公司、被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并未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裁决解除宏信建设公司与***的劳动合同关系是错误的,请求判决宏信建设公司不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46.65元。二、**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裁决宏信建设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按4,350元/月×7个月计算)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宏信建设公司至今未收到,况且,认定***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350元也同样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应当根据***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最多也只能按照***实际上班月平均工资计算,即至多按3,000元/月计付(3月15日至3月31日总共17天才上班7天,即月平均工资仅为7天×30天/月÷17天×200元/天=2,470元/月)。此外,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及结合***实际情况,事实上***也不存在停工留薪期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宏信建设公司不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三、**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裁决宏信建设公司向***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4,5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例并没有规定工伤人员需要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的规定。在该纠纷中***的伤残已经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鉴定结论并没有鉴定***需要护理依赖,所以裁决宏信建设公司向***支付护理费4,500元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法律规定,况且***的工伤伤残仅为九级,根本不存在需要护理,其受伤程度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 综上,宏信建设公司认为,**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岩**(2022)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宏信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书的相关内容,支持***在***提出的要求。宏信建设公司应当按照仲裁裁决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46.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500元。***作为宏信建设公司的员工,应受到理赔待遇,宏信建设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并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手续。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于2021年3月15日到宏信建设公司承建的闽西监狱改建项目三标段工程工地从事杂工工作。同日,双方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工程结束,每日工资200元。2021年3月31日,***在工作中因拉斗车摔倒被斗车压伤右腿,被送往**市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右胫腓骨骨折下端骨折;2、右小腿皮肤软组织缺损;3、右小腿皮肤坏死。2021年5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市认定工伤【2021】第1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1年11月29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作出福建省**市劳鉴2021年139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因工伤残九级。2022年1月1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作出**市劳鉴停字2022年10号《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停工留薪期7个月。2021年12月28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22年2月15日,**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岩**【20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与宏信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二、宏信建设公司应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手续;三、宏信建设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四、宏信建设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46.65元;五、宏信建设公司应支付***护理费4,500元;六、***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宏信建设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第二次取内固定物住院2天,共住院25天,***住院期间宏信建设公司未派人护理,***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宏信建设公司支付。 以上事实,有宏信建设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简易劳动合同书、送达证,***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企业信用信息、初次鉴定结论书、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宏信建设公司与***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在宏信建设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因工伤残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七个月,***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向**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时,明确请求与宏信建设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故***与宏信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12月31日起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该规定,***作为职工因工致残,作为用人单位的宏信建设公司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裁决要求宏信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46.65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宏信建设公司未安排人员对***进行护理,***请求支付护理费有理,仲裁裁决按每日180元计算符合当地生活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 二、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将该工伤保险待遇(含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三、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0,450元(4,350元/月x7个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四、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4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五、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 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