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民初541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康镇富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元,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天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文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