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453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河南省天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复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天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