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玖壹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803执73号
本院在执行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玖壹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川A×××××号红旗牌轿车系被执行人四川玖壹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玖壹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A×××××号红旗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书记员  黄微